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四0九號
上 訴 人 庚○○
己○○右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曹運蘭律師被 上訴人 丙○○被 上訴人 乙○○被 上訴人 甲○○被 上訴人 戊○○被 上訴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曾至剛有犯頂替罪嫌之刑事案件,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六四九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黃 騰 耀法 官 藍 文 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顧 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