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四四號
上 訴 人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聲被上訴 人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金陵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扣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上訴人「昭伸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法 官 連 正 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