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上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八四六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崗藝術學校法定代理人 丁永慶相 對 人 甲○○

乙○○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確認聘用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茲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七十五萬一千三百零七元,未逾一百五十萬元,自不得上訴第三審,依前揭法條規定,抗告人對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駁回上訴所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茲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依前開說明,即有未合,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光 釗法 官 李 錦 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