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五號 上 訴 人 甲○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慶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徵收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梁 玉 芬法 官 王 仁 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裁判案由:給付土地徵收款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