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九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協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舜章訴訟代理人 林伊君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法 官 王 仁 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