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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上更㈠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六五號

上 訴 人 時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挹華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均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辜濂淞」記載,應更正為「辜濂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法 官 陳 博 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鄭 靜 如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