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㈤字第一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法 官 吳 謀 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