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九號
上 訴 人 廣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讚盛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應泰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標的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具狀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未於其上訴狀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法 官 藍 文 祥法 官 陳 博 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鄭 靜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