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六號
上 訴 人 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義被 上訴 人 鴻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五馨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稱略以:
一、兩造就押租金及預繳租金共新台幣(下同)三百二十萬元之債務,應採多不退少補之方式核計,而非多退少補。
二、兩造交接日後上訴人通知並公告舊會員承擔被上訴人之債務,舊會員得直接終止合約關係要求退還租、押金,或承認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之債務並將押租金轉為預繳租金後繼續享有租賃錄影帶之權利,依系爭合約第三條規定,兩造間確有債務承擔之約定。
三、被上訴人提出之結算書(即營運狀況一覽表)及上訴人提供之結算統計表,均係董明秀代表被上訴人單方所製作,兩造未派員進行查核相關書據等結算程序,則該文書不得作為被上訴人請求之憑據,上訴人否認其真正,被上訴人就其請求數額及依據顯未盡舉證之責。
四、被上訴人前呈之營運狀況一覽表,僅將三百二十萬元扣除「退押」及「押租轉預收」二項,至於直接退還與舊會員之預繳租金,及將預繳租金直接留存為新加入會員後之預繳租金並繼續享受租賃錄影帶服務者則未列入,上訴人因同時承擔已預繳租金會員之出租服務及退還預繳租金之債務,故被上訴人所謂保留款三百二十萬元自應同時扣除退押、押租轉預收,及預繳租金一百萬元後,上訴人反得自尾款扣抵五萬三千五百九十一元,始一併付清尾款餘額。是被上訴人主張雙方結算會員押租金為二百二十五萬三千五百九十一元,上訴人應將剩餘之買賣價金九十四萬六千四零九元支付被上訴人云云,顯屬無稽。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上訴駁回。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稱略以:
一、系爭會員押租金債務,應由被上訴人負責清償,上訴人並未承擔該項債務。上訴人辯稱三百二十萬元為其承擔會員押租金債務之對價,並不足採。系爭三百二十萬元係暫時保留做為支付會員押租金之用,仍不改變其為買賣價金之性質,其支付會員押租金之餘額仍為買賣價金,被上訴人自得依約請求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
二、上訴人受讓系爭大宇影視社等四家店面之經營權,依據合約不承受被上訴人原有之負債,因此兩造間所成立之經營權轉讓關係,並無債務承擔之性質,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原有之債務依法不用負責,且依照兩造合約約定上訴人亦毋庸負責,上訴人抗辯保留部分價金作為承擔債務之對價,顯屬無據。
三、系爭預留之會員押金二百二十萬元及預繳租金一百萬元,本屬於價金之一部分,依合約第八條規定,被上訴人於結算期二個月之後即有權請求上訴人交付,現已逾結算期,上訴人即有交付預留之三百二十萬元價金之義務。縱然上訴人認為有其他可以主張扣抵價金之權利,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而非由被上訴人證明結算之結果。
四、系爭結算統計結果業經雙方確認,縱上訴人不予正式確認,惟上訴人於兩個月期滿後有確認結算結果之義務,其對於結算結果既未提出異議又遲不正式表示確認,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之成就,應視為上訴人就系爭差額已經確認,被上訴人得依約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差額之價金。
五、依上訴人之解釋,上訴人不承受被上訴人其或有(不明確)負債,並不當然反面解釋上訴人承受被上訴人其或有負債以外之債務。上訴人為求符合其主張,對於承受債務與否以及承受範圍,自為限縮解釋,並無法律或合約約定為依據。況且,如有債務承擔之約定,如此重要之事項,理應直接載明於合約內,而非由文義上做反面解釋。而且系爭合約書第三條、第六條,均明確約定以交接日作為帳務、財務之負責時點,即交接日前由被上訴人負責,交接日後發生者由上訴人負責,顯見雙方並無上訴人應承擔會員押租金債務之約定。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將大宇影視社等四家店面經營權利讓與上訴人經營,雙方並訂有買賣合約書,約定買賣價金為伍佰貳拾萬元,除保留預估會員押金貳佰貳拾萬元及預繳租金壹佰萬元外,上訴人僅先支付價金壹佰伍拾萬元,另尾款伍拾萬元。雙方訂約時約定俟訂約後二個月內結算會員押租金,如有剩餘,上訴人應將押租金保留款叁佰貳拾萬元之差額交付被上訴人,如有不足則由被上訴人補足。嗣雙方同意會員押租金結算期延長至八十八年十月九日止,經結算結果,差額餘款為玖拾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惟上訴人迄未給付此部份價金等情,爰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依據兩造所合約規定,上訴人不承受其他或有負擔,而上訴人依約應給付之定金、分期款及尾款計二百萬元,均已依約給付。綜觀契約第八條文字除後段限定尾款之給付條件為「俟兩個月以後扣除『超過』之會員押金後,尾款將俟甲方(即上訴人)變更合約營業執照並辦妥轉讓手續後一併付清」外,並無上訴人或兩造應於一定期間內重新結算會員押金及預繳租金債務總額後,多退少補等類似規定,被上訴人自無從要求上訴人返還該筆差額之理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八十八年六月間簽訂錄影帶店面買賣合約書,由被上訴人將大宇影視社等四家店面經營權利讓與上訴人經營,依據合約規定,買賣價金為伍佰貳拾萬元上訴人不承受其或有負債,目前扣除被上訴人所提供一年內往來之會員押金貳佰貳拾萬元及預繳租金壹佰萬元,上訴人僅支付價金壹佰伍拾萬元,及尾款伍拾萬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買賣合約書影本乙份為證,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被上訴人主張兩造訂約時所保留預估會員押金貳佰貳拾萬元及預繳租金壹佰萬元,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結果,尚有差額餘款玖拾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上訴人依約將此部份價金給付被上訴人等情,為上訴人否認,並辯稱依契約第八條文字除後段規定並無上訴人或兩造應於一定期間內重新結算會員押金及預繳租金債務總額後,多退少補等類似規定等語。經查:
㈠依據坊間錄影帶店之消費方式,通常會要求消費者從事消費前,先預繳單筆押金
,作為其將來借錄影帶之後會還片的擔保,如消費者將來欲終止此契約時,則店家應無條件返還;另為免消費者需要每次借片時分次給付租金,通常會以預繳租金之方式,例如一次繳交一千元,可以提供租片服務數支。如錄影帶店發生經營權移轉之情事時,因出讓人已無法再提供租片服務,對已繳交押租金之消費者,即負有返還押租金之債務,就此返還押租金之債務,其處理之方式有二:⒈由受讓者承擔其全部之債權、債務關係,亦即對於之前已繳交租金尚未消費完畢之消費者,將其已繳租金轉換為預繳租金,繼續提供租片服務,並要負擔將來終止租約後之退還押金之責任;⒉約定舊會員於一定期間內辦理退押金或者將資料轉入受讓者間,買賣雙方再依據該段時間內實際上消費者退押金及轉換之情形,結算彼此間之權利義務。
㈡系爭買賣合約第三條約定:「財務以交接日為節點,自交接日所有應付應收帳款
由甲方(即上訴人)負責,交接日前所有應付應收帳款由乙方(即被上訴人)負責,交接日定為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為甲乙雙方交接結帳日。」而被上訴人就交接日前已收取之押租金,於交接結帳日後因已無法再提供租片服務,而負有返還之義務,應屬交接日前之應付帳款,依該條約定由被上訴人負責,故兩造就返還押租金之債務,並非採上述⒈之方式處理,換言之,兩造已明白約定不由上訴人承擔該返還押租金之債務。上訴人辯稱交接日後經其通知並公告後,舊會員請求退還租、押金,或押租金轉為預繳租金後繼續租用錄影帶之債務始發生,故應屬交接結帳日以後之應付帳款等語,然查舊會員係與被上訴人訂立租用契約,被上訴人依約所負之返還押租金債務,並不以非契約當事人之上訴人通知並公告為發生要件,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
㈢系爭買賣合約第八條規定:「乙方(即被上訴人)同意放棄合約所列第一條之大
宇四家店之所有權利,願以新台幣伍佰貳拾萬元讓與甲方(即上訴人)經營,惟甲方不承受其或有負債,『目前』扣除乙方所提供一年內往來之會員押金貳佰貳拾萬元整及預繳租金壹佰萬元,雙方協議定金支付乙方新台幣參拾萬元即期支票,另合約第二、三、四、五、六項完成即支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即期支票,俟兩個月以後扣除超過之會員租押金後,尾款將俟甲方變更合約營業執照並辦妥轉讓手續後一併付清。」。其既約定「『目前』扣除乙方所提供一年內往來之會員押金貳佰貳拾萬元整及預繳租金壹佰萬元,……俟兩個月以後扣除超過之會員租押金後,尾款……一併付清。」,足證兩造係約定於兩個月後結算會員租押金之金額。況上訴人亦自承:「所謂『一年內往來之會員』押金貳佰貳拾萬元整及預繳租金壹佰萬元,係為便利推估押租金及預繳租金二筆債務之總額,雙方所協議設定之估算範圍。」等語(見本院卷第七四頁),益加可證就會員押金貳佰貳拾萬元整及預繳租金壹佰萬元,係依訂約時被上訴人所提供一年內往來資料所做出之預估值計算,其金額仍有變動之可能,仍須經雙方定期為結算以確定其金額。
㈣又上訴人自承:「系爭合約簽訂後二個月,由上訴人通知並公告舊會員辦理轉換
手續,舊會員得終止合約關係要求上訴人退還租、押金,或將押租金轉為預繳租金後繼續享有租賃錄影帶之權利」等語(見本院卷第七四頁),然查系爭買賣契約中並未約定上訴人應通知舊會員辦理轉換手續,如上訴人係概括承擔舊會員押租金債務,只須將舊會員資料納入其新會員資料內即可,並無須通知舊會員限期辦理轉換手續,亦無須於兩個月後再與被上訴人結算舊會員租押金之金額,故兩造就舊會員租押金債務應係採前述㈠⒉之方式處理,即依簽約後兩個月內,舊會員實際上退押金及租金轉換之情形,結算彼此間之權利義務。另參以證人董明秀到庭所證稱:「合約本來約定兩個月結算,但是後來再延長為一個月,期間以書面、電話、公告的方式通知舊會員可以辦理結算。我們公告的內容結算日是十月九月,超過時間客戶如果自己主張權利的話我們會負責,但上訴人並沒有客戶資料亦無從負責起。……據我所知十月九日之後如果舊客戶未聲請轉換將無法直接從門市借錄影帶,必須透過店長書面聲請。」等語(見原審卷第五三、五四頁),顯見上訴人對於未於期限內辦理轉換手續及非一年內往來之舊會員租押金債務,並未予承擔。況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則未於期限內辦理轉換手續之舊會員及被上訴人未提供資料致上訴人無法通知之非一年內往來之舊會員,均屬未承認上訴人承擔系爭租押金債務之債權人,上訴人承擔該部分之債務,對之不生效力,故上訴人辯稱其係概括承擔舊會員押租金債務,顯非可採。
㈤雖系爭合約書第八條所用文字為「... 俟兩個月以後扣除『超過』之會員押租金
後,尾款將俟甲方變更合約營業執照並辦妥轉讓手續後『一併付清』」而未明示多退少補之意旨,然如前所述,系爭舊會員押租金數額,係依據被上訴人提供之一年內往來之會員資料估算為三百二十萬元,其數額尚須經上訴人限期通知並公告舊會員辦理轉換手續後,經兩造結算始能確定,而事實上,系爭會員押租金是由被上訴人自買賣價金中預為提供三百二十萬元作為退還給會員之用,其未辦理轉換手續之舊會員,上訴人並未支付分文,亦未承擔該押租金債務,則該部分仍屬買賣價金,上訴人仍有給付之義務,雖條文中僅就三百二十萬元不足以支付系爭會員押租金時規定由尾款扣除,但並未排除所退還之會員押租金未及三百二十萬元時,上訴人仍須給付該部分之價金,上訴人辯稱兩造就三百二十萬元之債務,係採多不退少補之方式核計等語,並無可採。
㈥又依據「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亦即債權為對於特定人之權利,債權人只能向
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能向債務人以外請求給付,最高法院著有十八年上字第一九五三號判例可參。查:舊會員之租片合約係存在於會員與被上訴人之間,如果舊會員願意轉為上訴人之會員,則上訴人與舊會員另成立新的租片合約,上訴人始有提供舊客戶租片服務之義務,此時被上訴人即會將舊會員原所預繳之租金及押金轉交給上訴人(由上訴人自應付價金三百二十萬元中扣除)收存,由上訴人繼續提供租片服務。惟如舊會員要求退還押租則租片合約終止,縱然舊會員未前來辦理手續,原租片合約仍然存在於舊會員與上訴人之間,並非當然由上訴人承受。上訴人既然不承擔債務,且合約亦未規定上訴人必須對舊會員提供租片服務,是上訴人抗辯必須「依約」負擔退還押租金及提供錄影帶租賃服務等債務云云,不僅無法律依據亦與合約條款不符。如果未辦轉換手續之舊會員前來向上訴人請求租片時,上訴人與該舊會員並無合約關係有權拒絕,舊會員必須另與上訴人訂立租片合約繳付租金,上訴人始有提供租片服務之義務。雖然上訴人係在大宇影視社原來營業地點為相同之營業內容,確實會造成舊會員之誤會,而形成營業上之困擾,惟此仍屬事實上之困擾,究與法律上承擔債務無關。兩造於簽約之時,即為避免此項困擾,因此約定第八條之結算程序,藉以結算、移交會員。所以依據結算結果,不論退還押租或將押租轉給上訴人,所有款項均自被上訴人應得之價金中扣除,而非由上訴人承擔債務。而兩造均對經營錄影帶業務有相當經驗,所以約定以一年內往來之會員作為結算對象,並以兩個月(後經延長為三個月)為結算期,藉以結算舊會員租片合約,避免上訴人經營上可能面臨之困擾,此項約定之結算對象及結算期,均為兩造所同意實施。雖證人董明秀、陳恭右均證稱:仍有舊客戶未聲請轉換而無電腦資料,可經店長書面聲請同意後,給其續租服務,惟此種案例不多等語。(見原審卷五四頁、一二九頁)。然前開情形上訴人依約本無庸負責而可依約定交由被上訴人負責處理,然此究非負擔任何法律或合約義務。況且截至目前為止已有一年半,實際上遭遇前開情形亦不多見,顯見兩造約定之結算客戶對象及結算期並無不當,亦無法僅因上訴人對於個案的處理,即認定上訴人承擔所有被上訴人對舊會員之債務。
五、被上訴人主張經結算結果,舊會員押租金為二百二十五萬三千五百九十一元,上訴人應補差額價金玖拾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原證二之營運狀況一覽表為證,上訴人雖否認該一覽表之真正,惟查:
㈠上訴人提出之營運狀況一覽表(被證三),其內容與被上訴人所提出者完全相同
(原證二中以手寫修改的部分,在被證三中均已更正,可見上訴人提出的被證三係其自己現在保存之結算統計表,而非援用被上訴人提出之證物),證人即上訴人會計主任裴慶芳亦證稱:「原證二中以手寫部分是我批改的。」等語(見原審卷一三四頁),且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支付尾款五十萬元時,被上訴人之代理人董明秀於收據中註明「尚餘尾款九十四萬六千四百零九元整未請」等字樣,該金額與營運狀況一覽表所載之金額相同,足證上訴人在給付尾款前,被上訴人已提出營運狀況一覽表,經上訴人予以修正後確認並加以保存,否則上訴人斷無給付尾款之理,故舊會員押租金經兩造結算結果為二百二十五萬三千五百九十一元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兩造簽訂系爭買賣合約後係由上訴人辦理舊會員轉換手續,證人董明秀亦證稱:
「六月十五日時是由上訴人會計來處理帳務,我只是負責協助。」等語,故辦理舊會員轉換期間中,實際所退還及轉換之押租金數額之帳務資料,應為上訴人持有,惟上訴人迄至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止,均未能提出其辦理舊會員轉換之帳務資料供本院核對,則其空言否認被上訴人所主張之舊會員押租金數額,自非可採。㈢經兩造結算之舊會員押租金為二百二十五萬三千五百九十一元,而以買賣價金預
留之會員押金及預繳租金共三百二十萬元,兩者相抵,其差額為九十四萬六千四百零九元,此部分本屬於價金之一部分,依合約第八條規定,被上訴人於結算期二個月之後即有權請求上訴人交付,現已逾結算期,上訴人即有交付預留價金之義務。
六、從而,被上訴人依買賣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扣除實際上退還及轉換之會員押租金後之餘款價金玖拾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自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即上訴人支付尾款五十萬元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法 官 蕭 艿 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