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被 上訴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堅亮
參 加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右當事人間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被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被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清江應由黎堅亮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新法定代理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自明。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九十年度保險上第二十號上訴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判決在案,該判決正本已於九十年九月十日送達被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次查,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於本件判決送達被上訴人後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已由原總經理黃清江變更為黎堅亮乙節,亦有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考,依上開說明,本件承受訴訟之聲明,即應由為裁判之本院裁定之,核其所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黃 豐 澤法 官 王 淇 梓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張 美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