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二七號
再 審原告 甲○○右再審原告與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中壢育幼院間確認代表權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伍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貳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景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邵淑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