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九二號
再審原告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葉生藥行有限公司間返還代收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貳萬零參佰伍拾肆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零貳佰零陸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劉 清 景法 官 陳 駿 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鄭 淑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