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五七號
上 訴 人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恭平上 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七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甲○○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上訴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甲○○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甲○○其餘上訴及上訴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均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甲○○上訴部分,由上訴人甲○○負擔,關於上訴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味王公司)方面:
壹、聲明:
一、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味王公司部分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駁回上訴人甲○○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答辯聲明
(一)上訴人甲○○之上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現金或等值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一、甲○○之特別休假未休假日數為二十一.五日:前一年度的工作年資,只是取得下一年度特休權的條件,而特休權之是否實現,尚須視下一年度之勞動契約是否仍然存在而定,勞工如已經離職,再也不是事業單位的員工,雇主自然沒有給與各種權利或福利之必要。
二、全勤獎金不應納入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之計算:
(一)味王公司員工薪資待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業已明示「本公司員工之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以及特別休假不休假工資之計算,其平日每小時薪工資之範圍規定如下:一、職員部分:薪給、生活津貼及伙食費等三項目」,明定全勤獎金不納入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之計算,且公告行之多年,均未有任何紛爭產生;另職員人事管理規則第四十條,亦規定年度內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以年終時薪津額計算之,其中所稱薪津額依同規則第九十六條規範不包括交通、房租、物價等臨時性或補貼性津貼。
(二)特別休假為年度可休之假日,但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勞動契約,才按照應休未休之日數計給工資,此係因勞工提供應休未休日數之勞務,與全日出勤或延長工作時間等勞務因素無關,上訴人主張將全勤獎金計入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日數工資中,於法不合。
三、交通補貼不應納入退休前六個月所得薪資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之計算:
(一)味王公司配給車輛或因車輛不足未配給車輛而發給不同金額之補償或償還性費用補貼,乃是以員工實際交通狀況、業務區域範圍及外出頻率等可能產生交通費用之經驗法則所訂定,並非依工作和職務來區分,從味王公司「業務部主管(含行銷部)車輛使用補貼及核發業務用油票管理辦法」中可知,油票量發放(即有配車輛者)隨個人狀況不同,如經、副、襄理配油量在120L至150L範圍,發放補償或償還性費用的交通補貼(即未配車輛者)金額亦不同,且在同一職務中有發放金額不同者,此一交通補貼亦非每一位員工皆有,如貿然將此交通補貼計入工資計算,將產生下列爭議與不合理現象:味王公司配給車輛者:因車輛所有權屬公司所有,非實物給予,故無從將此部分計入平均工資;未配給車輛而發給費用補貼者:交通費用由味王公司負擔,員工平均工資可大幅增加,造成味王公司不合理之負擔,且對公司配給車輛或無發給費用補貼者,造成不公平與爭議;而無配車及無發給費用補貼者:無任何金額可計入平均工資。
四、工作補貼不應納入退休前六個月所得薪資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之計算:
(一)甲○○受交付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等工作在先,給付工作補貼在後,故非勞務對價。
(二)原法務室另一員工黃興文係大學法律系畢業,於八十五年取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擔任工作內容與甲○○相同,其試用期滿正式任用時,味王公司除給付本薪及固定津貼外,僅另核給交通補貼新台幣(下同)五千四百元,並未核給工作補貼二千元,又甲○○未退休前,法務室另一員工李兆弘負責公司中區法務工作,工作內容亦須辦理中區抵押物設定登記,甲○○退休後,公司將甲○○負責之北區法務工作一併移交其負責,李兆弘並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資格,依相關實務處理經驗,仍無礙其業務之執行,亦未領取工作補貼二千元,顯見味王公司核給甲○○工作補貼二千元,純係基於獎勵並挽留人才的考量,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並非每一具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者或辦理法務工作者皆有工作補貼,雖按月給付,惟非經常性給與,並非工資,是以,遇有調整薪資時(即加薪),該工作補貼二千元均未隨著調整,應排除於工資之外。
(三)退步言之,設若認定工作補貼應屬工資而計入甲○○退休時之平均工資,則其退休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四萬八千二百二十六元,原審判決誤算平均工資為四萬八千二百六十六元,實有違誤。
五、節料獎金不應納入退休前六個月所得薪資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之計算:
(一)味王公司工廠單位節料獎金設計目的,乃期望所投入生產之原料、整體人力等,對產品品質、產量、效能有正面提升,並降低生產時所延伸之費用,故分為全組(指製麵組、速食品組、罐頭組、醬油組等單位)節約原物料、全組節約整體投入人工生產力、全組節約製造費用三大結構計算工廠部分節約燃料物料獎金,至於總公司員工,因與工廠員工分隔南、北二地上班,其業務及作業性質完全不同,為避免工廠單位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節約燃料物料獎金,而總公司員工卻沒有,乃制定總公司員工節約燃料物料獎金辦法,雖名稱上多次作合理的變更,但意涵與性質從未更動,計算獎金內容完全和員工工作表現、效率等狀況無關,純粹是為維持該項福利獎金在一定的金額,亦即讓總公司、工廠、營業所等單位所發放的節料獎金差距不大的原則下運作。
(二)總公司節料獎金計算方式之演進如下:⒈七十四年總公司設季節績效獎金,係依據年度各月營業收入及稅前純益之預算
目標,核算節料獎金標準額,並以二千元為基礎金額上下增減之,此一計算方式完全是公司額外提撥該筆金額作為總公司員工的福利獎金。
⒉七十五年將名稱更正為總公司季節節約燃料物料獎金,以符合該獎金之精神與
內涵,其計算標準依舊沒有任何更動,且為所有員工了解與接受,並無任何員工抗議情事。
⒊七十八年修改第七條將試用人員不計給節料獎金規定刪除,並刪除原第十條,即冠軍公司財務部不適用本辦法。
⒋八十三年將名稱更正為總公司員工節約燃料物料獎金,乃因前計算方式隨公司
整體銷貨及利益逐年節節下降,導致總公司節料獎金因而減少,由原先每月二千餘元降至每月一千餘元,為此特以專案報告呈核可後,將計算方式變更「依據各生產單位及營業所之前月份節料獎金總額除總人數所得之金額當為總公司每月節料獎金」,雖計算方式變更,但仍然和員工工作表現、效率等狀況無關,純粹是為維持該項福利獎金在一定水準金額之目的而為修正。
(三)本項獎金非依總公司人員之工作狀況、效率及品質為準計算,發放金額每一個人每一個月亦不相同。至於發放標準雖參考員工服務日數發放,但此與味王公司有關春節員工特別獎金發放標準第二項規定:員工服務未滿一年者,按其比例計發獎金之旨趣相同,乃是依公平公正原則設定發放標準,與員工之工作無關,更何況發放標準亦非完全依服務日數比例計算,並非所有未出勤之日數皆須依比例計扣獎金,對於婚、喪、產假不予列入未出勤之工作日數,僅以扣減獎金方式和服務滿整月者有所區分,係先有公司福利獎金給與之起意,才參酌服務日數發放,非因員工出勤狀況的影響而產生公司不發給節料獎金之因果關係,自不屬工資。
六、計算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時,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如何計入部分:
(一)味王公司基於照顧退休員工晚年生活,於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範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之平均工資、年資及基數之計算,以「退休人員核准退休當月前六個月內所得薪資總額除六(包括本薪、固定津貼、加給、全勤獎金)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為準..」,而就特別不休假薪資如何計入平均工資,於本條中雖未明示,惟味王公司業已於員工特別休假申請排定辦法第七條,明定以員工全年度特別休假應休日數工資除以十二個月之比例計入平均工資計算,且未將已休特別休假日數扣除計算,對員工已屬有利。
(二)雖員工特別休假輪休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對象暫定為總公司各部室全體員工..如果實施成效良好,即推行全公司,惟同辦法第十七條亦明定:本辦法未盡事宜則依照公司有關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是前揭輪休暫行辦法第三條所指原訂員工特休申請辦法暫不適用,應僅指該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不適用而已,因為特別休假工資如何計入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之平均工資,該輪休暫行辦法並無另外規定,則依該特別休假輪休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自仍應適用特別休假申請排定辦法第七條規定;又甲○○指稱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云云,惟味王公司對於特別休假不休假工資如何計入平均工資乙事,自七十六年起即按員工特別休假申請排定辦法第七條規定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迄今均未變更,縱有變更,甲○○迄至自請退休時,亦未曾為反對之表示。
七、甲○○所提呈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有關全勤獎金、交通補貼、工作補貼、節料獎金之函釋,皆係甲○○主動函詢事項之覆文,與工作規則第三條所指報請主管機關釋示之規定,已有未合;且四則函釋發文日期均在甲○○自請退休之前,先不論甲○○函詢時,有無將事實真相完全陳述,詳觀四則函釋用語全係疑問、假設用詞,實不足為其主張之證明。
參、證據:除援用原審提出者外,補提:內政部(八四)內地字第8489297號函釋、味王公司人字第142號函、新進職員待遇表、各級主管人員職務加給、職階及生活津貼標準表、新進司機待遇表、北市勞二字第8922340400號函、春節特別獎金規定、黃剛毅調派通知單、味王公司管字第二九三、三二三號函、八十二年四月一日員工特別休假輪休暫行準則、八十三年三月一日員工特別休假輪休暫行辦法、自請退休及屆齡退休案例、甲○○退休申請書、黃興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及格證書及調派通知單、職員出勤獎勵辦法、總公司八九年六月節料獎金計算表、味王公司組織規程、工作規則、黃興文職員履歷表、黃興文工作補貼簽呈、交通補貼簽呈等件為證。
乙、上訴人甲○○方面:
壹、聲明:
一、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不利於甲○○部分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味王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甲○○一百六十八萬二千三百零五元,及自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淮宣告假執行。
二、答辯聲明:味王公司之上訴駁回。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補稱略以:
一、甲○○之特別休假未休假日數為六十一.五日:
(一)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以服務年度為準」,係指該年度特別休假應休假期間截止範圍之基準,即在職員工該年度特別休假之日數應於年度內休完不能跨年度,未休日數一律至年終,依年終薪津額計算發給未休假工資,而所謂「取得特別休假權」,係須於服務足滿一年而勞動契約存在時為起休基礎點,並非以一月一日為準,甲○○既從無中斷年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未休假年資以受雇日及銜接每屆滿年為起算點;至於退休人員年度中終止契約,其應休未休之日數一律於契約終止前個月結算,依契約終止日前個月薪津額計算於「離職前」給付工資,不須至年終始給付工資,均依工作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內政部台七五內勞字第四六三二一二八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所稱每年,其起迄日未必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又勞委會台八三勞動二字第一六六四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而味王公司對於給付退休人員未休假工資,原則上計至退休前個月止之未休日數,依當月薪津額於退休日前給付工資,基此,甲○○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未休假二十一.五日,其金額為四萬四千四百三十四元,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未休假三十日,其金額六萬二千零一元,均係服務足滿一年而勞動契約仍然存在之部分,依法已取得特別休假權,另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之未休假十日,其金額為二萬零六百六十七元,係工作規則第四十六條及味王公司於勞動基準法實施後,從優發給之計算方式,是合計未休假工資為十二萬七千一百零二元,味王公司僅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核准以支票給付三萬二千七百七十元,因此,味王公司應再給付未休假工資九萬四千三百三十二元。
二、全勤獎金應納入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之計算:
(一)全勤獎金乃勞工在一定期間內不遲到、早退或缺勤之情形為要件,從工作時間角度言,一個無遲到、早退或缺勤的勞工,和一個有上述情形的勞工相比,其所提供勞務至少從量的方面應是更多,此項給付自為勞工提供勞務的報酬,並係管理規則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應除六計入平均工資之薪資,參以甲○○歷年每月支領之事實,足證全勤獎金係因工作及契約上經常性之給與,不得排除於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之計算。
(二)勞委會台 (87)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釋:「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至於計算平均工資同條第四款已規定」,該主管機關之釋示依工作規則第三條規定,有適用之拘束力。
(三)味王公司原名「中國醱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後改為「味王醱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再改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主要業務產品為味精、醱酵、速食麵等,基於業務需要,為完成所定預銷量增進業績,依員工工作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若員工適逢假日同意工作或遇特休時請其消假工作,另設法補給休假日,如不願休假者,或無法補其假者,以一.五倍工資額計給該假期內加班費,又第四十五條規定;如因生產需要,員工合於特別休假條件而不願休假,加給該假期內之工資,基此,薪資待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應適用於未休假無法休假且照常加班工作時以一.五倍計算,故僅以薪給、伙食費、生活津貼等三項列入,至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時,應休可休而不休假時,其未休假工資應依人事管理規則第四十條規定,以薪津額本數計算,且薪資待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僅適用於職員,亦即職務加給及職階津貼兩項或單項,每月合計金額未達二千七百元者,即以薪給、生活津貼、伙食費等三項計算特別休假之加班費及年終之未休假工資,而本件甲○○僅職階津貼單項即已達五千五百元,是於加班費或未休假工資之計算,並不適用該條規定。
三、交通補貼應納入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及退休前平均工資之計算:
(一)交通補貼即係薪資待遇管理辦法之工作津貼,甲○○為執行業務之必要,故依薪資待遇管理辦法規定之程序,以專案簽呈符合按業務部主管車輛使用補貼及核發業務用油票管理辦法,對於從事業務工作者及職務分類核給,由簽呈內容「固屬實際執行業務之必要」,足證確因工作關係而為之給付,而其他職員職務調動時,該項給付隨即消失,足證交通補貼具有薪資之特質,屬管理規則第七五條第四項規定之固定津貼。
(二)交通補貼金額依職務規定給付為:三千六百元、五千四百元、七千六百元,經調整後為五千四百元、七千六百元、一萬元,自八十五年元月實施,其中五千四百元含所得稅四百元、七千六百元含所得稅六百元、一萬元含所得稅一千元,係考量屬薪資之稅捐補助,其金額係屬制度規定,並非任意或代墊交通費之給付。
(三)交通補貼既冠上「工作」二字,顯與工作有關,又依業務補貼辦法以從事業務工作及職務分類之給付,及味王公司於甲○○八十九年十月一日退休時依薪資待遇辦法規定給付當月之半個月薪資,自非實銷實報之性質,乃味王公司所負給付之義務甚明。
四、工作補貼應納入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及退休前平均工資之計算:
(一)依薪資待遇辦法之規定程序專案簽呈「具證照與工作上直接關係、經主管認可核給」,補貼金額於薪資辦法規定為二千元,而勞、健保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皆認此工作補貼係薪資所得,自應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納入計算退休金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
(二)味王公司核給甲○○工作補貼之簽呈內容:「為獎勵二人之專業及貢獻並挽留人才」等,係客謙詞並無實質意義,因證照之取得非公司之資助、給與補貼並非與工作無關之勉勵,且核給金額係依公司制度規定,依黃興文工作補貼簽呈,其浮貼補註條明示工作補貼須符合條件及經辦土地案件始可,足證確係因工作核給,乃依管理規則制定於薪資待遇辦法規定之薪資範疇。
五、節料獎金應納入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及退休前平均工資之計算:
(一)節料獎金係人事管理規則制定於薪資待遇辦法規範之薪資,此項獎金額之調整仍依薪資待遇辦法專案比照同業薪資待遇調整給付,雖簡稱節料獎金,惟從其季節績效獎金辦法及過去事實判斷真意,即知係經常性給付績效性質之薪資,按原審被證四總公司節料獎金辦法,其名稱、基準及計算方式係由被上證九之一績效獎金演進而來,簡稱節料獎金,實屬績效獎金性質,計算基準及標準額之方式迄今仍未改變,表面上像似二個辦法其實就是一個辦法,由節料獎金辦法第二條無法從概括文字瞭解其計算,應依生產量訂定預銷量、責任營業額,而以績效獎金範例表計算總公司節料獎金標準額,再按總公司員工出勤工作狀況標準比率計算核發之。
(二)此節料獎金已成為工資結構之一環,並形成一種工資制度,係每位勞工每月都能獲得之給與,發放方式按績效達成率及出勤狀況比例每月發給,非臨時起意且發放標準與勞工工作有關,味王公司明知節料獎金係薪資之一部分,為規避給付,始一再更改名稱,並諉稱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之節金。
六、計算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時,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應除以六計入平均工資:
(一)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係指以薪資總額除以「六」計算平均工資,以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亦除以六計入平均工資,味王公司七十五年間即有將已退休員工之未休假工資計入平均工資之事實,甲○○請味王公司提出勞基法七十三年實施後至七十五年間未休假薪資計入平均工資之規定,或七十六年之排定辦法,惟味王公司拒絕提出,僅稱七十六年之版本,已遍尋不到相關留存資料,應認甲○○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實。
(二)味王公司特別休假申請排定辦法,已於特別休假輪休暫行辦法第三條明示不適用,嗣後亦無再訂定新辦法,自應如制度規定及輪休暫行辦法第十七條所稱: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公司有關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而應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除以六計入平均工資。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提出者外,補提:甲○○主導業務工作報告及移交清冊、各營業單位呆帳處理彙總表、北市勞二字第8922296300號函釋、甲○○歷年全勤獎金、交通補貼、專業津貼、節料獎金明細表、勞委會台八七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釋、味王公司各部門特別休假報表、勞委會台八三勞動二字第01664號函釋、新進職員待遇表、薪資袋、獎金袋、特別休假未休加班費報表、未休假計算方式、差額計算表、味王公司致全勤員工函、績效及全勤考核函、游姓員工退休金支領表、甲○○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味王公司簡介、章程、員工工作規則、味王公司人字第013號春節加班通知、管理制度及辦事細則、甲○○薪資袋、北市勞二字第8821032100號函釋、交通補貼暨汽油加油票給付辦法、員工加班及值班辦法、員工特別休假已休日數統計通知、黃興文工作補貼暨交通補貼簽呈、李兆弘交通補貼簽呈及調派通知單、味王公司產品廠價、預銷分配、營業額及工作重點通知、冠軍新竹廠員工資遣協調決議、業務部門徵信科組織功能與人員職責劃分、業務概況簡介、甲○○經辦仿冒商標刑事案影本、給付李建論未休假工資通知、甲○○薪資扣繳憑單等件為證。
理 由
一、上訴人甲○○起訴主張:其自六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任職上訴人味王公司,至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自法務室襄理職位退休,服務期間計二十六年四個月五天,味王公司核發退休金二百二十四萬九千一百六十三元、退休補償金三十萬零二百二十二元、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三萬二千七百七十元,卻將交通補貼、工作補貼、節料獎金、全勤獎金排除於平均工資之外,特別休假不休假日數、薪資亦計算錯誤,致甲○○所領取之退休金短付一百四十九萬一千零八十一元、退休補償金短付十九萬九千零三十二元、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短付九萬四千三百三十二元,經其請求更正及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協調,味王公司均不置理,爰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請求味王公司給付短少之退休金、退休補償金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共計一百七十八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元及遲延利息(甲○○計算依據如附表一)。(原審判命味王公司應給付甲○○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共十萬二千一百四十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甲○○其餘部分之請求,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二、上訴人味王公司抗辯:特別休假日數應以服務年度為準,非以到職日計算,甲○○八十九年度之特別休假不休假天數為二十一‧五日;全勤獎金於計算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時,應予排除;交通補貼、工作補貼、節料獎金無勞動對價性,係為獎勵或補償甲○○代墊之款項,計算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及退休前六個月薪資時,均應予排除;就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計入退休前平均工資之方式,味王公司並無錯誤等語,資為抗辯(味王公司計算依據如附表二)。
三、本件甲○○是自六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任職味王公司,至八十九年十月一日擔任法務室襄理時自請退休,服務期間計二十六年四個月五天,依味王公司職員人事管理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核准退休當月前六個月內所得薪資總額除六(包括本薪、固定津貼、加給、全勤獎金)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為準,其服務年資在十五年內部份,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之退休金,超過十五年部份,每逾一年發給一.三個基數之退休金,..除退休金外,按退休人員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四基數之退休補償金,最高以六基數為準..。」,又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凡年度內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應按其年終薪津額計算發給不休假獎金。」(見原審卷第一四六、一五○頁),即甲○○退休時,可領取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依其年資換算退休金基數為「四四.九五」、退休補償金基數為「六」,而甲○○實際自味王公司領取之退休金為二百二十四萬九千一百六十三元、退休補償金為三十萬零二百二十二元、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為三萬二千七百七十元,業據其提出味王公司核准退休函、退休金支領表等件為證,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兩造爭執重點厥為:甲○○之特別休假未休假日數究竟若干?全勤獎金應否納入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之計算?交通補貼、工作補貼、節料獎金應否納入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及退休前六個月所得薪資之計算?計算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時,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如何計入?分別論述如下:
(一)按所謂工資,乃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工資應為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之對價,倘雇主之給付僅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非勞工工作給付之對價時,即不得列入工資之範圍內。準此,判斷是否屬於工資,應以該給付是否構成勞務之對價決定,亦即勞工之勞務給付,與雇主之薪資給予是否處於同時履行關係而定,如對價性質不明時,則再以給付是否具有經常性判斷。本件甲○○請求之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及計算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所涉及之平均工資,是否應該包含全勤獎金、工作補貼、交通補貼、節料獎金等種類,即應以味王公司之給付是否為甲○○勞動給付之對價為審酌之依據,合先敘明。
(二)關於甲○○特別休假未休假之日數部分:⒈甲○○主張其退休時特別休假未休假應有六十一.五日,味王公司僅核給二十
一.五日而短少四十日,計算基礎為:甲○○自六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到職,迄六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屆滿一年,味王公司於六十五年一月一日製表核給特別休假日數時,以下年度之特別休假類推,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已滿年數,翌年即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甲○○有八十九年度特別休假三十日,已休八.五日,尚有特別休假未休假二一.五日,而除此之外,甲○○係於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始自請退休,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止屆滿一年四個月(不足月不計),於終止契約日前,另有因終止契約而未休之特別休假四十日為味王公司所未計算云云。
⒉查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係於七十三年以後始公布實施,因甲○○於六十三
年五月二十七日始受僱於味王公司,到職第一年度特別休假應如何核給,並無勞動基準法及其施細則之適用;而勞動基準法公布施行後,依內政部七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七六)台內勞字第四八六七四四號函解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稱『年度』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惟事業單位為配合其會計年度,從其起訖時間,亦屬可行。」,是本件味王公司於職員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員特別休假日數之計算,以『服務年度』為準,並於次年度開始時,依左列規定核給之:一、到職之第一年度年資,得按其服務月數(不足月者不計)之比例,以七天乘之(即七乘×╱12)核給休假日數(不足一日者不計),應俟服務年資足滿一年之日起,始得申請休假。二、服務年資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三、到職之第三年度年資,得依第一年度服務月數之比例,以三天乘之(即三乘×/12),增給休假日數(不足一日者不計),但其增給日數部分,應俟年資足滿三年之日起,始得申請休假..」,及於七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員工特別休假申請排定辦法第二條規定:「員工各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之計算,以『服務年度』為準,次年度開始時,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核算之。」,就員工之特別休假日數,明定以「服務年度」為準,另於六十五年一月一日製表核給甲○○特別休假日數時,以下年度之特別休假類推,揆諸上開函釋及工作規則內容,尚無違法問題,而甲○○之計算方式以「到職日」為準,與上開規定,並不相符。
⒊又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
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該比例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未滿者七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可知法律賦予勞工特別休假權,係以勞工前一年度的工作年資,為下一年度特別休假的條件,且所稱「每年」,應指滿一定期間(一年或一年之整倍數年)後之次一年度而言,並應以勞雇雙方勞動契約關係持續至次一年度為條件,如勞工於年度終結時已屆齡退休,則雙方勞動契約關係已於年度終結之日終止,就次一年度而言,雙方已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勞工無權請求雇主給予其離職後一年度之特別休假之權,雇主亦無於年度終結時即預先給予員工次一年度特別休假之義務,至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所謂因年度終結而應休未休之日數,係指在本年度終結時,按前一年度計算之本年度內應休未休之日數而言,與次一年度如繼續勞動契約關係時,雇主應另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無涉。本件甲○○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退休後已非味王公司員工,不符繼續工作規定,其另要求上開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無異將退休離職後未服務者提前一併請求味王公司給付,於法不合,味王公司核給甲○○之特別休假不休假日數,應無短少問題。
(三)關於全勤獎金部分:⒈依味王公司職員出勤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員未曾有遲到、早退、事假、病
假(不含公傷病假)、曠職、擅離職守等紀錄者按月給付五百元之全勤獎金。但全月份出勤紀錄累計有遲到、早退、事假、病假或曠職者,其全勤獎金扣減標準為:⑴每月有遲到或早退一次扣全勤獎金一百元。⑵每有事假或病假一天扣全勤獎金二百五十元。⑶有曠職紀錄者,不給全勤獎金。⑷申請特別休假者,不扣奬金(本院卷二第一三八頁),即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在一定期間內無遲到、早退或缺勤之情形為要件,則得此獎金之勞工與具有遲到、早退或缺勤情形之勞工相比,至少從量的方面言,所提供的勞務是較多的,在此意義下,此項給付自屬勞工所提供勞務之對價,復為經常性給付,乃工資之範疇,不因味王公司於該辦法第一條稱其為獎勵目的,即遽認其為恩惠性給與。
⒉本件就全勤獎金部分,依兩造提出之附表一、附表二計算基礎,均列為味王公
司職員人事管理規則第七十五條所規定於計算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時所涉之「核准退休當月前六個月內所得薪資總額」內容,依上說明,此點並無違誤,所差異者為計算「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時,味王公司並未納入全勤獎金,雖其辯稱依味王公司員工薪資待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本公司員工之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以及特別休假不休假工資之計算,其平日每小時薪工資之範圍規定如下:一、職員部分:薪給、生活津貼及伙食費等三項目」,就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內容,已明文未包括全勤獎金云云,惟按無論係「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或「核准退休當月前六個月內所得薪資」,只要係勞動對價之工資種類,均應納入薪資內容,味王公司上開員工薪資待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將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內容僅侷限於「薪給、生活津貼及伙食費」三項目,排除其他具有勞動對價性質之工資種類(如全勤獎金、後述之工作津貼及具績效獎金性質之節料獎金),於法顯有未合,不得依該辦法謂計算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時,其內容僅包含上述三項目之工資種類,何況依味王公司所主張之附表二計算方式,其同意計入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內容之(A)項每月四萬五千七百二十六元之金額,其中即包括未屬上三項目之職務加給、職階津貼,益見該薪資待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不當,是全勤獎金因屬工資,應列入退休前六個月所得薪資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之計算,已足認定。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北市勞二字第八九二一八四二五○○號函(見原審卷第二四頁)謂:「事業單位發給員工全勤獎金,如確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基此,員工延長工時工資及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自不得將全勤獎金排除於工資之外..」亦同此見解,可供參考。
(四)關於交通補貼部分:甲○○主張依味王公司業務規定,其未配給車輛,然經味王公司核准按月發給車輛補貼金額,此交通補貼發放之性質、標準與工作有密切關係,為經常性收入,非臨時起意屬工作所得之報酬,應計入退休時之平均工資云云。惟查,甲○○在味王公司主要工作內容為追討呆帳、勘估抵押標的物、辦理設定登記、商研契約等,為兩造所不爭執,依味王公司核准給予甲○○之簽呈記載:「查業務部門徵信科,主要工作內容為追討呆帳,商研契訂,乃至公司權宜措施之因應等要務,固屬實際執行業務性質..按本公司既定之執行業務有關人員配備車輛使用及油票、交通費補貼管理辦法,及業務單位除享有配備輛使用者,另酌給油票補貼外,對從屬業務未配備車輛者,亦有依職務分類,按月給予交通費補貼之施行,據此,基於同屬實際參與業務執行之業務部門徵信科人員,請准援引前揭辦法辦理,並自八十五年元月起,核予下列人員交通費補貼,王襄理清輝,按月補貼新台幣壹萬元。」等語,經味王公司核准實施,並載明甲○○執行職務所發生之計程車費、油單及過路費等之交通費,不得再另外申報(見原審卷第七十五頁),而甲○○自承因為工作關係,每月有關工作上需要的交通費,有時超過一萬元,有時不到等情(本院卷三第五頁),顯見甲○○雖每月領有交通補貼一萬元,然其性質應係償還甲○○墊付之交通費用,又為省免實報實銷之手續,乃截長補短平均以每月一萬元計算,與甲○○勞務之給付並未具對價性,甲○○以之為工資,而列入退休前六個月所得薪資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之計算,尚不足採。
(五)關於工作補貼部分:甲○○主張其具有土地登記業代理人資格,經辦味王公司呆帳、土地登記等相關業務工作,每年索回呆帳約達四百萬元,每月獲有工作補貼二千元,應列入平均工資等語。經查,依味王公司核准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即給予甲○○工作補貼每月二千元之簽呈記載:「查近年來公司與客戶間關於土地登記,如抵押權設定、塗銷事務亦逐漸增加,此項業務幸有王襄理清輝及新進人員李建論等均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資格,可為辦理,按此項業務依法規定,將只限有代理人資格者,方可辦理,故王、李二君之代理人資格對公司亦有相當之幫助。二人之代理人資格,不僅有助方業務之推展,且節省外聘代書之費用,對公司而言,厥有實質之貢獻,為獎勵二人之專業及貢獻,並挽留人才起見,擬就此項代理人資格,給與專業津貼,每人每月新台幣貳仟元。」等語(見原審卷第七四頁),明白揭示甲○○所負責之土地登記(如抵押權設定、塗銷等)事務不斷增加,其所具有之土地登記代書資格,使味王公司節省外聘代書之費用,則甲○○之土地登記代書資格,當與其工作內容習習相關,其因具該工作上之能力資格而受領工作補貼,自為甲○○勞務給付之對價,應屬工資;雖味王公司抗辯稱與甲○○擔任同樣性質工作者,並未領有上開給付,故非工資云云,惟是否應為工資,應純就甲○○對味王公司所提供之勞務,與其所受領之款項是否具有對價性而論,難以味王公司未給付其他員工該工作補貼,即當然推論甲○○所受給付屬勉勵、恩惠性給與,亦不因上開簽呈所載「獎勵」字眼,即遽謂不具對價性質,工作補貼應為工資,而列入退休前六個月所得薪資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之計算,洵屬無疑。
(六)關於節料獎金部分:甲○○主張節料獎金自七十八年之前係依被告工廠前月份之產銷效率而發給,後雖改稱節料獎金,惟實際內容應屬生產獎金,應為工資等語。經查味王公司總公司節料獎金計算方式之演進為:七十四年訂立味王公司總公司員工「季節績效獎金辦法」(見本審卷一第一五七頁),依該辦法第四條至六條規定,績效獎金係依據每月營業收入及稅前純益金額,分為營業收入狀況績效獎金及稅前純益狀況績效獎金,各係以達成年度各月營業收入及稅前純益預算額為目標,當達成率為一○○%時,各發給一千元,如超過或未達成時,按達成率比例增減;七十五年將名稱更正為「季節節約燃料物料獎金辦法」,計算標準則無變動(見本審卷一第一五九頁);七十八年時修正適用人員範圍(見本審卷一第一二二頁);八十三年時將名稱更正為總公司「員工節約燃料物料獎金辦法」(見本審卷一第一二三頁),雖依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總公司員工節約燃料金,係以本公司現有資本額、生產設備、製造技術、銷售組織及人員編制為基準,依據各生產單位及營業所之前月份節料獎金總額除總人數所得之金額當為總公司每月份節料獎金」,將該項給付標準改為概括之規定,惟由該項獎金辦法之沿革觀察,實質上應係以勞工達成一定工作成果為支付前提之績效獎金性質,而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所稱應排除於工資之外之節料獎金有異,另由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如有未出勤之工作日數,按所定標準比率扣減計算核發,係按出勤狀況比例按月發給,與勞工所提供之勞務在質或量上之結果習習相關,此項給付屬勞動之對價當為無疑,不因該辦法第三條片面規定:「本辦法規定之節料獎金,於公司核給員工退休金、離職金、資遣費、撫恤金及其他各補貼或獎勵金時,概不予包括計給之」,即謂非屬工資,是本件甲○○主張之節料獎金應屬工資,而列入退休前六個月所得薪資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之計算,應無疑義。
(七)關於計算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時,是否及如何計入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部分:⒈由前述可知「核准退休當月前六個月所得薪資」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之
內容,除兩造不爭執之附表一、二(A)每月四萬五千七百二十六元之薪資金額外,均尚應包括:(B)全勤獎金、(D)工作津貼與(E)節料獎金;而本件甲○○除請求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外,所另請求之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是否應再次計入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部分,因依味王公司職員人事管理規則第七十五條明定以「『核准退休當月前六個月內所得薪資總額除六』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二者,乘以退休金基數及退休補償金基數,已明文同意於計算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時,再次將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納入計算,惟有疑問者為味王公司職員人事管理規則第七十五條僅對「核准退休當月前六個月內所得薪資總額」應除以六得出平均工資加以明定,惟就「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應如何得出平均工資則未予明文,係另以味王公司員工特別休假申請排定辦法(見原審卷第二六六頁)第七條規定:「特別休假不休假薪(工)資之列入平均工資事項,於勞基法未明確規定以前,核算退休金時,暫以『全年度特別休假日數』『除以十二』為每月應得之特別休假日數,並按其比例計算薪(工)資,列入平均工資」,該特別休假申請排定辦法以「全年度特別休假日數」計算,未將員工已休日數扣除,已屬優惠勞工,而規定「除以十二」,基於甲○○自承味王公司皆採員工自行擇日休假方式(見原審卷第二四一頁),該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係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非必在核准退休當月前六個月內所發生甚明,則味王公司上開特別休假申請排定辦法,將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列入平均工資時,係規定「除以十二」而非如甲○○主張之「除以六」,當屬有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二月六日台八○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七號函(見原審卷第五四頁)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發給勞工於特別休假日未休而工作之薪資,如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惟事業單位如採由勞工自行擇日休假之方式,則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應休未休日數工資,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亦認非必依法定「除以六」計算,可資參酌。
⒉至甲○○復爭執上述味王公司員工特別休假申請排定辦法已因其後另訂立之特
別休假輪休暫行辦法(見本審卷一第一六七頁)第三條明示不再適用云云,惟觀諸該特別休假輪休暫行辦法所規定者乃特別休假如何申請、排定、派員代理等問題,就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如何計算得出平均工資則完全未予提及,又於第十七條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仍依公司有關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應認特別休假輪休暫行辦法所排除特別休假申請排定辦法之範圍,僅限於規定重疊事項之特別休假申請排定辦法第三至六條而已,並不包括第七條,本件於計算甲○○之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時,就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如何計入,仍應依味王公司員工特別休假申請排定辦法第七條處理。
五、綜上所述,甲○○之特別休假未休假日數為二十一.五日;無論「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或「核准退休當月前六個月內所得薪資」之內容,均包括附表一、二(A)每月四萬五千七百二十六元之薪資金額、(B)全勤獎金、(D)工作津貼與(E)節料獎金;計算甲○○之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時,應依味王公司職員人事管理規則第七十五條以「『核准退休當月前六個月內所得薪資總額除六』及『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乘以退休金基數、退休補償金基數,且此時乘以退休金基數及退休補償金基數之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應依味王公司員工特別休假申請排定辦法第七條,以未扣除已休日數之「全年度特別休假日數」(即三十日)除以十二計算。基此,甲○○於退休前六個月即八十九年四月至九月期間薪資為:
以每月四萬五千七百二十六元(A)乘以六個月計二十七萬四千三百五十六元(45,726×6=274,356),加上此六個月全勤獎金(B)每月五百元計三千元(500×6=3,000),再加上工作補貼(D)每月二千元計一萬二千元(2,000×6=12,000),再加上節料獎金(E)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三元(3,811+3,862+3,885+3,644+ 3,816+3,775=22,793元,是退休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五萬二千零二十五元【(274,356+3,000 +12,000+22,793)÷6=52,025】,而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計入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時之平均薪資則為四千三百三十三元【((45,726+500+2,000 + 3,775)÷30×30)÷12=4,333】,故甲○○退休時得領取之(一)退休金為二百五十三萬三千二百九十二元【(52,025+4,333)×44.95=2,533,292】;(二)退休補償金為三十三萬八千一百四十八元【(52,025+4,333)×6=338,148】;(三)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為三萬七千二百六十七元【(45,726 +500 +2,000+3,775)÷30×(30-8.5)= 37,267】,而本件味王公司已支付之退休金為二百二十四萬九千一百六十三元、退休補償金為三十萬零二百二十二元、特別休假不休假薪資為三萬二千七百七十元,是尚應給付三十二萬六千五百五十二元(2,533,292+338,148+37,267- 2,249,163-300,222-32,770=326,552】(詳細計算依據見附表三)。從而,甲○○請求味王公司給付三十二萬六千五百五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故除原審判命味王公司應給付甲○○十萬二千一百四十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當,味王公司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味王公司之上訴外,應命味王公司再給付二十二萬四千四百十二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原判決就該再給付部分為甲○○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甲○○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甲○○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甲○○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甲○○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甲○○此部分之上訴。至甲○○上訴有理由部分,因所命給付未達一百五十萬元,不得上訴三審,判決後即確定,故無庸為准免假執行宣告之必要,甲○○所為該部分假執行聲請,即屬無據,原審駁回其聲請,並無違誤,此部分上訴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於判決結論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味王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上訴人甲○○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王 仁 貴法 官 陳 玉 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徐 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