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甲○○上 訴 人 丁○○被 上訴 人 丙○○
乙○○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事件訴訟之信託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林 恩 山法 官 高 鳳 仙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黃 慶 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