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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重上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三四號

上 訴 人 奕疆有限公司右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甲○○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蕭義忠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法 官 吳 謀 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