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八四號
上 訴 人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念曾右上訴人與甲○○等間因給付股份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億伍仟零捌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貳角(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佰貳拾陸萬貳仟肆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法 官 王 仁 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