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四號
上 訴 人 新金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位濱
林有加被 上訴人 陳重光訴訟代理人 壬○○被 上訴人 乙○○被 上訴人 丙○○
甲○○辛○○己○○庚○○丁○○戊○○右當事人間地役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吳 麗 惠法 官 黃 豐 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