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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重上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四號

上 訴 人 新金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位濱

林有加被 上訴人 陳重光訴訟代理人 壬○○被 上訴人 乙○○被 上訴人 丙○○

甲○○辛○○己○○庚○○丁○○戊○○右當事人間地役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吳 麗 惠法 官 黃 豐 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

裁判案由:地役權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