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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重上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四號

上 訴 人 新金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位濱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林有加被 上訴人 甲○○

(即陳重光之承丙○○(即陳重光之承乙○○(即陳重光之承丁○○(即陳重光之承右當事人間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甲○○、丙○○、乙○○、丁○○為被上訴人陳重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於被上訴人陳重光死亡後當然停止,迄今陳重光之繼承人仍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上訴人檢送、乙○○、丁○○,有卷附丁○○即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吳 麗 惠法 官 黃 豐 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

裁判案由:地役權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