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黃淑芬律師)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融資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楊 豐 卿法 官 林 金 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張 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