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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重上國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一六號

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甲○○右當事人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聲明,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仟捌佰捌拾捌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拾捌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伍角,除在第一審已繳叁萬元外,其餘捌拾伍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伍角,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黃 豐 澤法 官 林 麗 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鄭 淑 昀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