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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重上更(一)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t90;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t50;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顏建仁被 上訴 人 辛○○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靜雅右 三 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 兵律師被 上訴 人 乙○○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玉卿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乙○○、丙○○、丁○○、庚○○、戊○○、己○○為被上訴人黃清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應由繼承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黃清墩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此有黃清墩之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二五三頁);復查被上訴人黃清墩之繼承人有乙○○、丙○○、丁○○、庚○○、戊○○、己○○等六人,此亦有上述等人之本及已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六十八頁、第九十四至九十九頁),惟上述之繼承人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光 釗法 官 陳 昆 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佳 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