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二號 被上訴人 乙○○即 原住台北市○○區○○街○○號九樓之三)丙○○即 原住台北市○○區○○路○○○號五樓右當事人與上訴人甲○○等人間確認證書真偽等事件,上訴人聲請對被上訴人乙○○、丙○○二人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對被上訴人乙○○、丙○○二人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九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FO;~T32;不得抗告。裁判案由:確認證書真偽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