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0二號
上 訴 人 甲○○○
乙○○複代理 人 邱南嫣被 上訴人 寶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至鎮右當事人間退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肆拾肆萬玖仟玖佰元」記載應更正為「肆拾玖萬玖仟伍百元」、理由欄第八點第三行中關於「四十九萬九千九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十九萬九千五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陳 博 享法 官 高 鳳 仙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 慶 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