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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上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五二七號

上 訴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訴訟代理人 謝芳蕙上 訴 人 甲○○○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右當事人間因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李 行 一法 官 蔡 芳 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