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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上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六九號

上 訴 人 啟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小申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律師

林世芬律師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中華電腦中心法定代理人 金德溥訴訟代理人 周月及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服務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梁 玉 芬法 官 鄭 威 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