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三0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徐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股東常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且核其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新台幣貳佰柒拾元,上訴人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之律師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法 官 吳 秀 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