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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上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五二號

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王桂樹律師被 上訴人 乙○○被 上訴人 癸○○被 上訴人 壬○○被 上訴人 辛○○被 上訴人 丁○○○被 上訴人 己○○被 上訴人 庚○○被 上訴人 戊○○被 上訴人 子○○○被 上訴人 甲○○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右六人共同複 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道路征收補償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林 金 吾法 官 張 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