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上國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國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美紅

李佩儒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本院提起擴張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核本件上訴人於起訴及上訴時主張訴訟標的金(價)額為肆佰萬元(新台幣,下同),嗣於本院擴張聲明主張訴訟標的金(價)額為壹佰億元,再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減縮聲明主張訴訟標的金(價)額為肆拾億元,惟擴張之訴(即超過肆佰萬元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擴張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法 官 黃 騰 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廿一 日

書記官 吳 碧 玲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