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五六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上 訴 人 總匯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男被上訴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退伍軍人協會員工消費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張平定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金 圍法 官 王 仁 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