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九三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被 上訴人 淞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勳即劉文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張凱輝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楊 豐 卿法 官 張 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