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二三號
上 訴 人 辛○○
壬○○癸○○○庚○○寅○○子○○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肇熙律師複 代理人 粘聰明律師上 訴 人 戊○○○
甲○○丁○○丙○○己○○卯○○○乙○○被 上訴人 丑○○訴訟代理人 薛博允律師右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後,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新廈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法 官 劉 清 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