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一號
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彭邱梅蘭上 訴 人 丁○○被上訴人 乙○○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黃 莉 雲法 官 陳 金 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章 大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