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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上更㈢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㈢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雲寧被 上訴 人 甲○○法定代理人 楊錫文

周文麗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監造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法 官 呂 太 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明 祖 星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費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