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林東卿即祭祀公業舍人公管理人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 (下同) 壹佰零貳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零壹拾肆元外,其餘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黃 嘉 烈法 官 魏 麗 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