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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上易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一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返還貨品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業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B 書記官 曾瓊安

裁判案由:返還貨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