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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上易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五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法定代理人 韓韶華

送達代收人 林怡芳律師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潔怡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布服洗滌租賃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