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八八號
上 訴 人 丙○○
戊○○乙○○○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被 上訴人 甲○○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複 代理人 呂綺珍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台彎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法 官 許 文 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