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
乙○○○被 上訴人 丙○○
送右當事人間因撤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肆佰陸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貳元、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零叁元,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壹拾元外,尚餘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未據繳納;上訴人提起上訴除已繳裁判費壹萬貳仟元外,尚餘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柒仟零叁元未據繳納。茲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分別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蔡 芳 齡法 官 彭 昭 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