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二二號
再審原告 有巢氏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義右再審原告與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移轉服務標章專用權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壹佰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伍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