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四二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考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陸佰零伍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貳佰柒拾元外,其餘玖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書記官 張 淑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