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四九號
被上訴人 甲○○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美商耐畢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確認勞動契約存在事件,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柒仟陸佰元,除已繳納伍仟貳佰元外,其餘伍萬貳仟肆佰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