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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勞上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六三號

上 訴 人 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林樹旺律師被 上訴人 乙○○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複 代理人 魏式瑜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業積獎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法 官 連 正 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裁判案由:給付業積獎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