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五九八號
抗 告 人 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仝清筠右抗告人與相對人H.B.O Pacific Partners V.O.F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三八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H.B.O Pacific Partners V.O.F(下稱HBO)獨家授權臺灣地區播送 「HBO」、「HBO2」、「CINEMAX」頻道之代理商。前揭授權契約有效期間至西元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伊並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播送許可執照,為我國境內唯一合法有權播送上述頻道節目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嗣兩造因授權播送契約權利金金額確認及補找問題發生爭議,經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調解不成,相對人悍然片面終止與伊間之授權契約,並在未對訂戶及相關權利人提供適當預警之情況下,通知渠將自西元二○○二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後終止供應伊前述三個頻道節目視訊,相對人此舉已違反與伊間授權契約約定,對伊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為此聲請准伊提供擔保,命相對人在仲裁程序終結前繼續履行契約給付義務,即相對人應繼續透過伊設置之衛星電視訊號解碼接收器(IRD)在中華民國境內播送「HBO」、「HBO2」、「CINEMAX」衛星電視頻道;並禁止相對人於鈞院假處分裁定送達後透過非伊設置之衛星電視訊號解碼接收器在中華民國境內播送前揭衛星電視頻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本案訴訟繫屬前亦得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與本件相對人是否斷訊無關。又抗告人就本件爭議目前已提付美國紐約州國際商會仲裁,若仲裁不成立,抗告人將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該訴之聲明亦顯與本件假處分聲明不同,自不能以本件假處分達到與判決相同之效果。若准許本件假處分之聲請並不會逾越假處分之範圍,原裁定未察而駁回抗告人假處分之聲請,自有未洽,求予廢棄原裁定並為准供擔保後為假處分之裁定等語。
三、按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係指因避免重大之損害或其他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而言。
四、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擅自終止授權契約,不僅違約亦導致伊不可回復之損害為由,聲請假處分命相對人應繼續透過伊設置之衛星電視解碼接收器在中華民國境內播送前揭衛星電視頻道。惟按授權關係應否存在,即終止授權契約是否不合法,僅生抗告人於訴訟受勝訴判決後得否請求損害賠償之問題。況依抗告人聲請補充狀自承本件契約爭議之仲裁有不成立之可能,若仲裁不成立,抗告人將向相對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見原審卷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補充理由狀)。是本件相對人終止與抗告人間之授權契約,縱使不法,抗告人就其所受損害仍可以取得勝訴判決後獲得賠償,並無因避免重大損害或其他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必要之情形。又依抗告人聲請意旨:抗告人係為排除相對人對其授權契約之侵害,認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為聲請原法院准為假處分之裁定,惟其請求禁止相對人於原法院假處分送達後透過非抗告人設置之衛星電視訊號解碼接收器在中華民國境內播送前揭衛星電視頻道,顯係在於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並非係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與本案是否繫屬無關。是抗告人提起本件假處分之聲請,並不合法。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藍 文 祥法 官 劉 勝 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