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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重上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一二號

上 訴 人 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守成右當事人與榮華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柒佰陸拾柒萬陸仟壹佰零柒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陳 博 享法 官 林 恩 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