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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重上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上字第230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林晉洪律師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樹錚律師複 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2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列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郭松濤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