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上字第230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林晉洪律師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樹錚律師複 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2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列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郭松濤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