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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重上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四五號

上 訴 人 甲○○右當事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叁仟壹佰捌拾捌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新台幣,下同),第二審應徵裁判費肆拾柒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法 官 吳 謀 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