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五號
上 訴 人 曜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侯金鳳被 上訴人 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勝男右當事人間返還寄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准由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上訴人豐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豐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與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併,合併後以「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又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劉勝男,此有經濟部九十二年一月六日經授商字第0九一0一五一0九00號函及同年月日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
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法 官 湯 美 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