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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重上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一九號

上 訴 人 林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珮淳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間因撤銷債權轉讓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二千零七十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四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三十四萬二千零七十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十三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B 書記官 陳樂觀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轉讓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