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再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 甲○○
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億伍仟壹佰捌拾萬零貳仟柒佰零壹元(新台幣,下同),應徵再審裁判費貳佰貳拾柒萬柒仟零肆拾貳元及第三審裁判費貳佰貳拾柒萬柒仟零肆拾貳元,合共肆佰伍拾伍萬肆仟零捌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詹 文 馨法 官 鄭 傑 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