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申○○
酉○○寅○○○癸○○○地○○亥○○午○○乙○○(即王禹丙○○(即王禹庚○○(即王禹辛○○(即王禹甲○○(即王禹壬○○(即王禹辰○○○(即王己○○(即王禹天○○未○○丁○○(即王禹戊○○(即王禹右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張福安律師被上訴人 子○○
丑○○宇○○巳○○卯○○戌○○○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
邱曉欣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繼承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黃 嘉 烈法 官 魏 麗 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